關聯(lián)公告
赫章縣媽姑鎮(zhèn)何家沖煤礦等3戶金融不良債權資產包整體轉讓
2023-05-23
項目名稱:赫章縣媽姑鎮(zhèn)何家沖煤礦等3戶金融不良債權資產包項目
項目編號:QYJR-2023-025
掛牌價格: 4030.00萬元
掛牌時間:2023-05-23 至 2023-05-29
標的名稱 | 赫章縣媽姑鎮(zhèn)何家沖煤礦等3戶金融不良債權資產包 | |||||||
標的類別 | 資產包 | 掛牌底價 | 4030萬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3年5月23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3年5月29日 | |||||
掛牌公告期 | 5個工作日 | 發(fā)布渠道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貴州都市報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分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廣西南寧市古城路39號香江花園4號樓 | |||||||
負責人 | 李鳴鏑 | |||||||
注冊資本 | / | |||||||
機構類型(經濟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有控股)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000718875092L | |||||||
債權轉讓決策情況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分公司 | ||||||
決議或決策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 |||||||
審議或批復情況 | 關于以公開掛牌轉讓方式處置赫章縣媽姑鎮(zhèn)何家沖煤礦等3戶金融不良債權資產包項目的批復(中東桂商〔2023〕57 號) | |||||||
二、債權簡況 | ||||||||
債權信息 | 債務人名稱 | 赫章縣媽姑鎮(zhèn)何家沖煤礦、赫章新華選煤廠(浦發(fā)銀行)、赫章新華選煤廠(中信銀行) | ||||||
債權本金余額 | 159,054,573.52元 | |||||||
累計欠息、其他費用 | 171,163,984.64元 | |||||||
債權總額合計 | 330,218,558.16元 | |||||||
債權轉讓基準日 | 2023年3月20日 | |||||||
債權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貴州和禧資產評估事務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無 | |||||||
核準(備案)日期 | 無 | |||||||
評估基準日 | 2022年6月30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赫章縣媽姑鎮(zhèn)何家沖煤礦采礦權在評估基準日2022年6月30日的評估值為人民幣139761600.00元。 | |||||||
重要事項披露 | 一、債權簡介: 截至基準日2023年3月20日,該資產包債權總額合計330,218,558.16元,其中本金余額159,054,573.52元,利息余額170,139,189.95元,其他費用1,024,794.69元。原債權人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簡稱浦發(fā)銀行貴陽分行)先于2015年1月23日向赫章縣新華選煤廠發(fā)放了3300萬元貸款,貸款期限為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后于2016年3月31日分別向赫章縣媽姑鎮(zhèn)何家沖煤礦、赫章縣新華選煤廠發(fā)放了79,999,999.00元、700萬元兩筆貸款,貸款期限分別為2016年3月31日至2022年11月30日、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簡稱中信銀行貴陽分行)于2015年1月28日向赫章縣新華選煤廠發(fā)放了4000萬元貸款,貸款期限為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約定分期償還,但始終未能按分期計劃償還,因而逾期,成為不良貸款。 二、擔保情況: 該資產包中赫章縣媽姑鎮(zhèn)何家沖煤礦債權項下設置抵押和保證擔保,其余兩戶債權均未設置抵押擔保、為保證擔保債權。赫章縣媽姑鎮(zhèn)何家沖煤礦債權抵押人(即債務人)提供位于赫章縣媽姑鎮(zhèn)何家沖煤礦采礦權(登記證書:黔國土資管函[2013]205號)做抵押擔保,同時,新華選煤廠、六盤水市盤縣灑基鎮(zhèn)長菁煤礦、張光華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赫章縣新華選煤廠抵押人(債務人)由何家沖煤礦、六盤水市盤縣灑基鎮(zhèn)長菁煤礦、張光華、澤金礦業(yè)、汪成群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備注:該兩戶債權的債務人及保證人與何家沖煤礦債權的債務人及保證人重復,互為提供擔保。) 三、訴訟執(zhí)行情況: 該3戶債權已訴,且執(zhí)行已終本。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一)本項目所涉及的債權及擔保權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風險及瑕疵請受讓申請人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如需查閱項目相關資料,請與轉讓方項目負責人聯(lián)系; (二)轉讓相關稅、費由交易雙方按照有關規(guī)定各自承擔,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三、交易條件及交易保證金設定 | ||||||||
交易相關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如需分期付款,須在掛牌公告期間向轉讓方提出書面申請) | ||||||
轉讓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備查資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簽《資產轉讓協(xié)議》或拒付交易服務費,否則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shù)?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受讓申請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資產轉讓協(xié)議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規(guī)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交易有關規(guī)則簽訂資產轉讓協(xié)議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或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 | ||||||||
3.債權轉讓所產生的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4.在轉讓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xiàn)全部債權交割。 | ||||||||
5.受讓方的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需與轉讓方簽訂《資產轉讓協(xié)議》。 | ||||||||
6.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資產轉讓協(xié)議》后,在 5 個工作日支付交易價款。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申請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應具備注冊資本、財務狀況良好等條件,且具備轉讓方認可的資金實力。(企業(yè)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yè)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申請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或條件。(提供相關承諾書) | ||||||||
3.受讓申請方不得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債務人管理層、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等關聯(lián)人或者上述關聯(lián)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與不良債權轉讓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 | ||||||||
是否允許聯(lián)合體受讓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繳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至少人民幣500萬元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有效期內或掛牌公告刊登前(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證金交納賬戶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或 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中心支行 戶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分公司 保證金賬號:349367029546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銀轉賬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1.受讓申請方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視為受讓申請方接受標的的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標的項目。 2.受讓申請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待《資產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先行轉換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另行交納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保證金作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轉到轉讓方指定的賬戶。 3.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四、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 5 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 5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 3 次。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協(xié)議交易/自主報價。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方可確認成交并按要求簽署資產轉讓協(xié)議。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網絡競價規(guī)則 | 1.競價起始價不得低于掛牌底價。 | |||||||
2.加價幅度為50.0萬元或50.0萬元的整數(shù)倍。 | ||||||||
3.各競價人即通過自備終端開始連續(xù)報價,每個競價人的每次報價須在300秒內完成。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僅征集到一家受讓申請方,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仍無新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確認受讓方。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結束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確認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不良債權資產轉讓的相關資料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不良債權資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不良債權資產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yè)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在委托服務期限內,未經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xiàn)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監(jiān)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受讓申請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存在《信息披露確認表》約定的沒收保證金情形的; (4)違反《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轉讓方進行協(xié)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如該保證金原繳納至本所指定賬戶的,本所在收到轉讓方出具的《保證金沒收通知書》三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轉入轉讓方指定賬戶;如該保證金原繳納至轉讓方賬戶的,轉讓方向本所出具《保證金沒收告知書》并由轉讓方依約直接沒收將保證金。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xiàn)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受讓申請方進行報名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項目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張女士 15519196777 陳先生 18985581198 唐先生 17784170016 |
1.1受讓申請方報名應提交資料清單(企業(yè)法人).xlsx